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缩写:SC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山西省境内不受隶属关系、部门管理和所有制限制的煤炭行业合法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派驻、设立于省境外单位)、社会团体、与煤炭行业业务相关联的单位以及在山西煤炭行业具有一定资质的个人志愿联合组成,属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照协调、协商、协作、协助、自律、监督、服务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参加和开展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山西省能源局的领导,接受山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经济政策、发展战略及规划、加强宏观管理提供咨询建议。
(2)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单位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3)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单位及职工在改革发展、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诉求,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促进行业科学、健康、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
(4)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省内外煤炭行业的市场、经营、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信息,为会员单位现代化创新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推进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助推行业公益事业发展,引导会员单位开展履行社会责任。
(6)总结遴选会员单位管理和技术创新的优秀成果并在行业内交流推广,整体提升煤炭行业管理和技术水平。
(7)总结推广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的典型经验,弘扬煤炭行业职工开拓、拼搏、敬业、奉献精神。
(8)举办会展、科技讲座和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以及组建专家库帮助解决会员企业存在的各种难题,为会员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9)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委托,组织开展“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管理现代化创新优秀成果”评选推荐活动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0)加强与全国兄弟产煤省(区、市)煤炭工业(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接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对各产煤市煤炭工业协会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参与全国煤炭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有关活动,博采众长,提高工作质量。
(11)承办省政府、省能源局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章程第二条所列本协会组成范围的单位和在本协会所涉及领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的个人,志愿加入本协会并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协会不吸收各级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为团体会员单位,仅吸收各产煤市、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个人身份为个人会员并担任协会相应职务享有本章程规定权利。
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以团体会员代表身份担任协会相应职务并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不再以个人身份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入会制,由志愿入会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经本协会依照本章程第八条所列条件审核无异议,即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所在单位加注意见,经本协会依照本章程第八条所列条件审核无异议,即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三)对煤炭行业改革发展卓有见识、素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人意见,直接接受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或名誉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协会优先取得协助或协调的权利;
(五)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决策论证、评审评价、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或奖励的权利;
(六)有申请退出本协会会员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承担本协会安排的课题或专题的研究任务以及本协会委托的其他符合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业务范围的任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技术等信息;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出具书面申请,依照退会自由的原则,由本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理事中公告,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安排的活动,团体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协会秘书处告知后仍无改正或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依照前款程序注销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协会秘书处警示改正,情节严重或警示后无改正,须提请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协会理事中公告,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的理事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长领导和主持下,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性分会,开展相关专业活动。专业委员会或专业性分会的专业活动,接受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如需继续担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按相关程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经理事长授权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财务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2018年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